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预算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