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