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化景观。推广林荫路和林荫停车场的建设。

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且适宜本地区的树种。

行道树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