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绿化工程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镇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确定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