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城镇绿化适用植物名录,并动态调整。名录的编制、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