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镇绿化现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