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