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五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法规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经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人大信息网以及《清远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