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及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