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三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