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