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古驿道保护的内容包括:路肩、路面、路石,沿途的古亭、古庙、古屋、古桥、古码头、古关隘以及与古驿道相关的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

乌迳古驿道、梅关古驿道保护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延续历史风貌,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