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珠玑古巷本体;(二)古驿道、古桥、古码头、古塔、古关隘、古楼、古巷等;(三)古祠堂;(四)传统村落;(五)古树名木;(六)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七)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