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确需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