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单位和个人等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