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单位和个人等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