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