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未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研项目管理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