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财政性科技投入全部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财政性科技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法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