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围绕本市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