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协调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