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科学技术联盟、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用协同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等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进、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