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鼓励企业参照前款规定,对在科技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