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其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设计、中试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工程技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跨区域孵化和在孵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促进专业化发展,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