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社会组织起草;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自治条例草案,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