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