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调整对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的标题应当准确概括法规的内容。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