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文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