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地方性法规案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予以说明。

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