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