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