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情况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重点、难点及主要分歧意见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