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