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印发给州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