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