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四十八条有效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后,负责法规实施的机关、单位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