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四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