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海东人大网站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