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