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