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