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三十日前,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