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