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协调、研究和论证,筛选提出立法项目,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