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