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立足市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域立法需求,科学论证评估,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常务委员会每届立法规划应当于本届第一年度上半年编制完成;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