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移交电梯相关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实行实时监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的。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保持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有效应答,或者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