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围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