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倚靠电梯门或者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
(二)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推挤、攀爬、逆行,在出入口滞留,或者将头部、肢体伸出扶手装置外;
(四)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五)涂改、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或者其他附属设施;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或者大件物品;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电梯轿厢;
(八)使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