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在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