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处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中的全部信息,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存储和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